11月9日,媒体报道魏县一女患者住院期间怀孕一事后,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卫生健康、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该县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介绍,9月1日,接到报警称,女患者小雨(化名)在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期间被人强奸。当时,依法讯问了嫌疑人男护工郭某,并询问疑似精神病女患者小雨等相关人员,男护工郭某和小雨均表示自愿。目前,鉴于案情变化,又对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小雨进行司法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据了解,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已对男护工郭某解除聘用关系,当地卫生健康局已组建专项调查组,进驻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整顿。同时,举一反三,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依法执业排查整顿。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监视居住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可知,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本人及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除了监视居住外,还有拘留、取保候审以及逮捕,每种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执法要求等都有详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