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说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本来就包含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旦解除婚姻关系,对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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